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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案例四:“星光道STARLIGHTW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2026-04-15 14:50
【案例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珠宝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
再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颜招胜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554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25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朱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在再审程序中代理星光珠宝公司
一、案例背景
第三人于2006年6月16日申请第5424738号商标(星光道STARLIGHTWAY及图,下称“诉争商标”),注册于2009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玉雕、银饰品、宝石(珠宝)、链(珠宝)、镀金物品、戒指(珠宝)、珍珠(珠宝)、翡翠”商品上。诉争商标的图案如图3-2所示:
图3-2 诉争商标的商标图案
星光珠宝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知局提起诉争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国知局审查后认为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决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星光珠宝公司又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撤销复审,第三人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票据、微信、微博平台上宣传推广证据以及产品包装盒照片,证明诉争商标已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国知局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维持撤三决定。
星光珠宝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走访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第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主体系合谋虚开、合同相对方主体不存在以及该公司并不销售诉争商标指定商品等事实。第三人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第三人将诉争商标授权深圳市星光道珠宝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星光道公司”),购销合同及出库明细可证明深圳星光道公司向案外人采购定制首饰,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头像为诉争商标,产品包装盒亦显示诉争商标,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判决驳回星光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光珠宝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类似商品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4类商品、深圳市汇福源珠宝有限公司年报、深圳星光道公司年报、官网网页,证明贵重金属合金与其他商品不类似,且证据显示的主体并未实际经营,第三人的证据系伪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参保人数与两公司是否实际经营以及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必然联系,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星光珠宝公司委托华进知识产权的商标代理律师(下称“华进律师”)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例看点
(一)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贵重金属合金;玉雕;银饰品;宝石(珠宝);链(珠宝);镀金物品;戒指(珠宝);珍珠(珠宝);翡翠”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二)办案难点
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打击注册商标,而是鼓励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主动撤销案件中,商标所有人提交了授权证据、交易证据、宣传证据、产品实物图等多种证据的情况下,即便部分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审理机关也倾向于认可商标确有真实使用,进而维持注册。该案中诉争商标的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类型相对充分,且得到行政机关以及一二审法院的认可。作为撤销申请人一方的代理人,如何深挖案件细节,找到证据突破口,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推翻已有的认定,是对华进律师的证据挖掘能力的极大考验。
三、办案策略
商标撤销案件中,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交伪造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通常会和关联主体串通出具购销合同、收据、发货单等证据,特别是自制证据,极易篡改、伪造。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举证质证:
(1)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真实性进行查验与核实。该案中,第三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的被授权单位深圳市星光道公司系第三人控制的公司,推测该授权书可能是补签,证明力较弱。另外,第三人提交的合同及出库明细表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无法形成对应,伪造痕迹明显。
(2)其次,对交易相对方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如果相对方无实际经营或者经营规模与交易数量不符,则权利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证据大概率为伪造。该案在核查深圳星光道公司的主体信息时发现该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0,华进律师便通过对该公司实地走访的方式,了解到该公司确无实际经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提交至法院。
(3)需要对产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进行核实和查证。该案证据仅显示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深圳星光道公司从第三方处购买“戒指;吊坠”等商品,但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利人将这些产品进行出售,也即无法证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
(4)社交媒体的宣传材料易篡改,真实性无法确认。通常权利人会提交自己官方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一些宣传物料,但社交媒体账号为权利人自己运营,可随意更改,证明力较弱。
(5)从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撑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权利人提交产品实物图,特别是大型机械类商品,通常会影响到法官的心证,认为权利人确实使用了诉争商标,即便其他证据有轻微瑕疵,也倾向于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在此情况下,办案律师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核查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找到较大的漏洞,则有利于推翻法官先入为主的心证。
四、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一审第三人颜招胜为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四份证据。
证据一为《授权书》,仅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授权情况,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并且被授权的深圳市星光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颜招胜本人,因此证据一证明力较弱。
证据二为《购销合同》、汇福源出库明细表、收据、唯一视觉销售明细表,虽然颜招胜提交了《购销合同》、出库明细表以及收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但是上述证据仅体现了颜招胜从案外人处购买了部分商品,无法证明标有诉争商标的核定商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同时颜招胜未提交与《购销合同》、出库明细表相对应的转账记录以及正规发票,无法证明上述交易已经真实履行完毕。此外,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而且《购销合同》载明的925幸运吊坠单价为53元,而与之对应的汇福源出库明细表上载明的925幸运吊坠单价为35元。因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证据三为深圳星光道公司新浪微博认证申请公函、微博页面截图、微信公众号认证授权书、“星光道珠宝”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仅将诉争商标标志作为微博头像或微信头像,未显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且上述头像可以随时随意更换,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
证据四产品包装盒照片,照片为颜招胜的自制证据,同时照片上未显示拍摄时间,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2566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554号行政判决;
(3)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228696号《关于第5424738号“星光道STARLIGHTW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5424738号“星光道STARLIGHTWAY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五、案例意义
(一)各个击破,直击案件痛点
华进律师在该案中,除多角度组织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外,同时就法院论断逐一分析,补强证据,完善诉讼材料论述,逐一击破错误认定,收复失地。
(二)坚持不懈,穷尽救济途径
该案历经撤三、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程序,华进律师在终审败诉的前提下仍不气馁,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穷尽救济途径,最终为权利人争取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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