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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案例一:“玛赫 MYHO”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6-03-10 09:25

【案例基本信息】

争议商标:第49568532号,玛赫 MYHO

争议商标类别:第7类

被申请人:楼X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不断增长,有效商标注册量也逐年攀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4月,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750.7万件。在大量注册商标的阻挡下,新申请商标的驳回率不断升高,注册商标成为许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购买逐渐兴起。对于受让方,通过商标购买和转让,可以快速获得注册商标,满足产品迅速进入市场的需求。对于转让方,通过出售自己已闲置的商标,进行资产变现。交易双方均能使自身需求得以实现。

但是,商标买卖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抱以售卖商标牟利的目的进行囤积式注册申请,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即使侥幸注册,也存在被无效宣告的可能。

一、案例前情

刘某在申请商标时,遭遇引证驳回,引证商标为汪某的“玛赫 MYHO”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刘某联系到华进知识产权的商标代理团队(下称“华进团队”)寻求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克服争议商标的阻碍,使自己的商标顺利注册。

经初步调查,汪某名下除这件争议商标外,并无其他商标,且汪某的个体户经营范围也与商标注册项目存在关联,大概率为实际经营所需的正常商标。另外争议商标目前注册未满三年,也无法提起撤销。而刘某本人并无在先权利可以对争议商标发起无效宣告,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二、寻找突破

但是,在对争议商标进行背景调查时,华进团队发现该商标并非汪某直接注册,而是由楼X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才转让至汪某名下。而楼X公司本身,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申请嫌疑。

由此,华进团队提出,可主张楼X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争议焦点

该案能否通过追溯原申请人楼X公司在注册申请阶段的不正当行为而对已经转让出去的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受让人汪某目前并无异常经营情况,商标转让也早已核准,若汪某以善意取得及受让后合理使用来抗辩注册申请时的恶意行为不应牵连到善意受让人目前的商标权利,那么华进团队提出的恶意注册主张还能否继续成立?

四、法理探究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基于对“权利外形”的维护,进而保护善意相对人对该“权利外形”的合理信赖利益,目的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需是善意的;

(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结合该案情况,争议商标已由楼X公司成功注册,具有“权利外形”,且楼X公司与汪某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也经过国知局的核准,并发布转让公告。而调查显示汪某本人与楼X公司并无关联,因此汪某受让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预计也有证明可能性。

那么,案件是否会因为汪某的善意取得而导致无效宣告失败?

华进团队认为,根据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案中汪某的商标受让行为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原因如下:

(1)善意取得制度针对的是物权,而知识产权并非物权。《民法典》总则第五章列举了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说明了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相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转让行为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

(2)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该案中楼X公司是商标注册人,有权处分商标,因此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

即使退一步考虑,该案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但商标受让人的善意与否,也只可能影响到商标转让行为的结果,与华进团队主张的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恶意行为并无关联,因此不应影响到对争议商标注册行为是否正当的认定。

因此,商标转让后,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并不能涤除该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原罪”。

五、法律依据

针对“转让不能涤除原罪”的观点,华进团队经过大量检索与查找,还搜集到如下规范性文件及在先案例: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其中所述的第三条,包含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2)2019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4条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诉争商标的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仅以其受让该商标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者维持有效的,不予支持。

(3)国知局和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明确指出:即便诉争商标存在合法受让及实际使用行为,因其注册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此种受让及使用亦难产生合法的权利基础。

例1:第31239880号“茶西西”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及后续的行政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可无效宣告理由,并判定转让不影响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认定(2020京73行初11718号、2021京行终1603号);

例2:第26122429号“树乐士TREELOS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及后续的行政一审判决,均认可无效宣告理由,并判定转让不影响对原注册行为的恶意认定(2020京73行初7014号);

六、案件交锋

明确案件突破口后,该案的核心工作即证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楼X公司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华进团队通过调查取证,梳理出了以下关键点:

(1)楼X公司登记成立后仅一个月,便注册申请了60余件商标,且类别跨度大,商标名称分散无体系;

(2)至争议商标注册时,楼X公司名下已申请商标249件,但其注册资本仅50万且一直未实缴,企业实力单薄,不足以支撑如此数量的商标运营;

(3)在2021年12月的工商抽检中,楼X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无法联系,极有可能并无真实经营,属于恶意申请的空壳主体;

(4)从楼X公司的企业情况判断其并无实际运营,印证了其注册申请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

(5)楼X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与其商标注册类别关联性较低;

(6)除大量无关联囤积性商标外,楼X公司名下的众多商标中,还存在许多抄袭模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7)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囤积、抄袭、抢注商标的过程中,楼X公司公然在商标交易平台大量售卖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中便包含争议商标的出售信息;

(8)楼X公司名下还有多件商标被分别转让给不同主体,更进一步说明其商标转让是面向不特定主体的,具有依靠大量售卖商标进行牟利的性质,而非正常商业转让;

(9)楼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共三人,集中在安徽省芜湖市、河南省郑州市登记了11家公司,从事与楼X公司类似的商标囤积、抢注和商标售卖行为。

由上可知,楼X公司囤积、抄袭、抢注商标,且公然在商标交易平台上大量售卖名下商标,足以说明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出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系典型的商标掮客。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楼X公司通过分散申请主体的方式逃避审查取得注册,违背《商标法》立法精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注册恶意并不能因此抹灭,争议商标的注册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应予以无效宣告。

七、案件结果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楼X公司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通过该案不难发现,商标购买时背景调查十分关键,对于急需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讲,购买商标虽能快速解决问题,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委托专业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做好背调及公证,同时在商标转让完成后,对于有注册瑕疵的商标,及时以自身名义补充注册,可有效防范转让商标后因恶意注册问题导致商标被无效宣告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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