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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三:“YY直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欧平凤、张柳锋

发布于:

2026-03-01 17:35

【案例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方硅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38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956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申2000号

诉讼代理人:欧平凤、张柳锋,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在再审程序中代理方硅公司


一、案例背景

方硅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第35类第41583945号“YY直播”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或“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成都博之韵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第35类第17152923号“优彦Y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随后该商标经历驳回复审行政评审程序、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例看点

该案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并涉及关联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为该案商标成功获权,经办律师配合两案诉讼节奏、准确制定诉讼策略,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目前日益普遍的、涉及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变动的商标驳回复审类型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借鉴思路。

三、办案策略

(一)综合制定诉讼策略排除引证商标障碍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但由于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理需要一定时间,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有效状态。因此,经办律师采用全局化视野,制定兼具综合性与灵活性的诉讼策略,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主张引证商标处于不稳定权利状态,并整理检索类案,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二)关联案件同步并举,成功争取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胜诉

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引证商标案”),并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使用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案相应影响申请商标授权进程,增加诉讼难度。经办律师作为该引证商标案第三人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证据仔细质证,提供证据论证“替他人推销”服务的性质及对象。除此之外,经办律师在该引证商标案中提出加快审理申请,并及时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以期达到关联案件协同配合,早日消除引证商标障碍,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引证商标案采纳经办律师意见,作出【(2021)京73行初1144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该引证商标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是否因引证商标部分服务被撤销注册而应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该案中,在二审判决作出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引证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被撤销的公告,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状态。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引证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被撤销,引证商标上述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再审法院作出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956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38号行政判决;

(3)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0]第281967号《关于第41583945号“YY直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1583945号“YY直播”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五、案例意义

该案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参考思路,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引证商标的状态发生变化,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时,法院应基于新的事实撤销原裁决,并指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再审过程中,法院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确保商标权的合理授予与保护。

该案善用再审程序救济,为当事人主营商标获权。在尊重裁判既判力,维护我国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效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诉讼二审判决作出后,经办律师通过研判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审判走向、梳理当事人“YY直播”商标体系、评估申请商标商标市场价值,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基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稳定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深刻认知的需求,经办律师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提出启动再审程序救济的建议。

引证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生效后,经办律师持续关注引证商标撤销公告进度。待其公告后,经办律师随即针对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采纳引证商标撤销公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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