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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0期】专利月刊:海内外专利实务更新及AI行业知产热点汇总

发布于:

2026-10-27 10:54



目录


中国篇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连发多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配套文件,相关新规10月接连施行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醒当事人解除或变更专利代理委托关系

3.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答总委托书业务办理常见问题

4.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启动“中西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5. 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法通”网正式上线


海外篇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 产权组织2026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印度、越南等在过去十年的排名迅速攀升

2. WIPO将沙勒罗瓦、利物浦和上海评为首届“创新城市奖”获奖城市


二、 欧美国家


1. USPTO就专利客体适格性声明发布更新补充备忘录

2. 欧洲专利加快审查10月起支持批量申请,规则更趋精细化


三、 亚洲国家


1. 10月2日起,印度外观设计申请首次审查报告将改为电子邮件发送

2. 伊拉克专利局出台年费缴纳新规

3. 卡塔尔专利局推出专利权人官方检索服务


【重要提醒】下个月即将实施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2. 2026年11月1日起,中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五年

3. 2026年11月7日起,USPTO专利公共检索系统PPUBS需登录才能访问

4. 自2026年11月10日起,《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对伊朗生效

5. 自2026年11月起,韩国扩大专利超高速审查适用范围


产业聚焦:AI行业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

2. WIPO首届全球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论坛

3. 泰国发布《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使用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指南》


中国篇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连发多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配套文件,相关新规10月接连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中发布多份配套文件。为明确条例中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条款在修订后条例生效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同步施行。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请求类表格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与条例同步于2026年10月15日实施,对应的旧版表格同时废止,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阅下载。此外,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于2026年10月30日正式施行,2019年版审查与执法指南同步废止。此次调整覆盖登记申请、审查、撤销、权利流转和维权等环节,构成完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实施体系。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9/30/art_74_208390.htm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9/30/art_74_208391.html;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9/30/art_74_208392.htm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0/12/art_75_208475.html)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醒当事人解除或变更专利代理委托关系

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发布了《关于提醒当事人解除或变更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保护与已被吊销或撤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存有代理委托关系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对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或通知短信,提醒其及时办理解除或变更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为避免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尚未变更委托关系的上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审查业务专用函,核实代理委托情况,并尽快办理解除或变更委托事宜。已被吊销或撤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机构的公告可在国知局官网查询。

(来源:https://cponline.cnipa.gov.cn/GzfwYwblGlwhTMVC/GzfwYwblGlwhT/selectBy.NoticeId?weihuRid=332)


3.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答总委托书业务办理常见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10月12日发布“总委托书业务办理常见问题解答”。2026年9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升级后,当事人提交新专利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中止程序请求、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等业务,除填写总委托书编号外,还需上传总委托书扫描件。已备案总委托书无需因新版表格或代理机构更名重新备案。此外,国知局还围绕总委托书扫描件签章要求(须由本案代理师签字或盖章)、代理师变更签章要求、批量转移、文件遗失处置、总委托书备案填写规范、保护中心预审总委托书格式规则等实务难点逐一作出明确回应。

(来源:https://cponline.cnipa.gov.cn/GzfwYwblGlwhTMVC/GzfwYwblGlwhT/selectBy.NoticeId?weihuRid=331)


4.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启动“中西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西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西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双方各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西和西班牙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项目试点期一年,自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0/1/art_53_208405.html)


5. 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法通”网正式上线

近日,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法通”网(lexcom.12348.gov.cn)正式上线运行。“法通”网目前设置十项功能,主要面向“走出去”企业和公民提供涉外法律法规查询、区域国别法务指南、域外法律查询、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智能化检索及个性化法律咨询等服务。目前“法通”网已经汇集了207部涉外法律,231部涉外行政法规,1372部涉外部门规章,收录覆盖全球187个国家的法律资源约1500余篇,包括976部域外法律中文译本、512篇国别法务指南、140个典型案例等,初步建成了汇聚涉外法律服务资源的“百宝箱”。“法通”网还提供“法小通”AI智能体和“法通咨询”栏目两种咨询渠道,可为用户提供智能化问答和专业团队答疑服务。

(来源: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610/t20261010_540 522.html)


海外篇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 产权组织2026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印度、越南等在过去十年的排名迅速攀升

根据产权组织2026年全球创新指数(GII),2026年,瑞士、瑞典、美国、大韩民国和新加坡继续领跑全球创新排名。与此同时,中国、印度、越南、土耳其、菲律宾、摩洛哥和印度尼西亚(按排名顺序)在过去十年的排名迅速攀升,而巴西、毛里求斯、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的排名也呈上升趋势。

产权组织GII采用约80项指标,从研发到高科技贸易、技能型就业和知识产权许可等,评估近140个经济体的创新表现。该指数是政策制定者、商业领袖等人士研判各经济体创新驱动力的全球基准参考。

(来源: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26/article_0014.html)


2. WIPO将沙勒罗瓦、利物浦和上海评为首届“创新城市奖”获奖城市

WIPO于10月12日宣布,沙勒罗瓦(比利时)、利物浦(联合王国)和上海(中国)成为“创新城市奖”首批获奖城市,该奖旨在表彰致力于在其社群中推动创新和创意的城市。其中,中国上海作出多项创新发展承诺,将扩大知识产权教育和实践支持,拓宽创新所需设施和数据的获取渠道,并助力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还将促进研究人员和创业者与企业及投资者建立联系。

(来源: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26/article_0015.html)


二、 欧美国家

1. USPTO就专利客体适格性声明发布更新补充备忘录

9月2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关于37 CFR 1.132下专利客体适格性声明(SMEDs)的更新备忘录,是继2026年4月发布SMEDs相关备忘录后再度发布的补充备忘录。该更新备忘录重点介绍了一个用于审查SMEDs的流程图,梳理申请人和专利从业人员的最佳实践,包括何时提交、必须包含哪些类型的确认/声明等形式要求,以及如何评估SMEDs中所载的证据。

(来源:https://www.wilmerhale.com/en/insights/client-alerts/20261009-ptab-uspto-update)


2. 欧洲专利加快审查10月起支持批量申请,规则更趋精细化

欧洲专利局(EPO)发布新版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PACE)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旧版PACE规则。本次修订在EPO线上服务系统(MyEPO)新增PACE批量提交功能,可同时为多件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批量请求仅限通过MyEPO专用批量通道提交,通过其他途径提交的批量请求不予处理。一旦出现PACE请求被撤回、申请人请求延期、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任一情形,申请将自动退出PACE程序,且该案不得再次提交PACE请求。

(来源: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6/09/a44)


三、 亚洲国家


1. 10月2日起,印度外观设计申请首次审查报告将改为电子邮件发送

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局(CGPDTM)发布公告,自2026年10月2日起,外观设计申请的首次审查报告(FER)原则上将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在FORM 1“印度境内送达地址”一栏中提供的邮箱,不再以邮寄纸质文件方式送达。建议申请人持续核验该邮箱有效性并保持可访问,避免未及时查收FER邮件造成答复期限超期。

(来源:https://ssrana.in/articles/design-applications-in-india-first-examination-reports-move-to-email-from-2-october-2026/)


2. 伊拉克专利局出台年费缴纳新规

伊拉克专利局出台更严格的年费缴纳要求:专利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年费缴纳原则上应通过原申请代理人办理;若更换代理人,须提交完成全套公证认证且含有抵制声明(boycott declaration)的授权委托书(POA),并额外缴纳10万伊拉克第纳尔用于POA备案。可在法定期限内先行提交续费申请,经认证的POA可在续费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补交,但在合规POA正式提交前,年费不得缴纳。该局还将开展年末案件合规核查,未合规续展的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持有伊拉克专利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组合的权利人,应梳理即将到期的年费时限,确认续费业务由适格代理人办理。如需更换代理人,应预留充足时间准备经公证认证的POA。权利人还应在年末合规核查启动前,完成名下伊拉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状态自查。

(来源:https://utmps.com/iraq-introduces-new-requirements-for-patent-and-industrial-design-annuity-filings/)


3. 卡塔尔专利局推出专利权人官方检索服务

卡塔尔专利局宣布,现已开通专利权人官方检索功能,企业及从业人员可通过该服务查询以特定申请人名义提交的所有专利申请的完整清单。该服务显著提升了本地区专利组合的透明度和清查效率。该项官方检索服务的注册费为400卡塔尔里亚尔。

(来源:https://cwbip.com/insights/news/2026/qatar-pto-launches-official-proprietor-search-service-patents)



【重要提醒】下个月即将实施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及《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设专章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复审规定》修订包括复审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驳回申请的复审、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以及审理决定的作出等内容;第十二批保护名录发布后,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属种范围将扩大至30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种业发展和产业需求所涉及的重要农作物种类。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202610/content_7082787.htm;https://www.gov.cn/zhengce/202610/content_7082788.htm;https://www.gov.cn/zhengce/202610/content_7082785.htm)



2. 2026年11月1日起,中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五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31年10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0/14/art_53_208511.html)


3. 2026年11月7日起,USPTO专利公共检索系统PPUBS需登录才能访问

自11月7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公共检索系统(PPUBS)将不再支持匿名访问,用户必须注册并登录USPTO.gov账号方可使用。建议涉外专利团队提前注册USPTO账号,防止新规生效后检索业务中断,保障美国专利检索正常开展。

(来源:https://www.uspto.gov/patents/search/patent-public-search)


4. 自2026年11月10日起,《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对伊朗生效

伊朗已正式向WIPO提交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根据WIPO通知,该协定于2026年11月10日起对伊朗生效。届时,伊朗将正式适用国际专利分类(IPC)体系。

(来源: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reaties/notifications/details/treaty_stras bourg_79)


5. 自2026年11月起,韩国扩大专利超高速审查适用范围

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宣布,自2026年11月起扩大超高速审查适用范围,将专利首次审查意见等待期缩短至1个月以内。主要调整包括:(1)青年创业企业全面放开: 不再局限于AI、生物技术领域,各技术领域的青年创业企业均可申请超高速审查;(2)国家核心技术领域支持扩容: 在现有半导体领域基础上,新增AI数据中心、实体人工智能(Physical AI)相关技术,一并纳入优先审查及超高速审查对象,旨在加快未来产业核心技术的确权进程;(3)设置年度约4,000件名额上限,以平衡超高速审查与普通审查的资源分配,避免对一般审查案件的整体进度造成影响。

(来源:https://www.kipo.go.kr/en/engBultnDetail.do?board_id=kiponews&c=1003& seq=1871)


产业聚焦:AI行业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

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在行业应用、数据服务、智能算力等重点领域,培育形成一大批创新活力强、成长潜力大的人工智能创业企业。《计划》部署了强化创业要素供给、加强创业主体培育、深化开源生态赋能、完善创业服务保障等重点工作。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精准培育方面,将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结合企业领军人才、发明专利、高被引论文、开源项目星标数等多维指标,主动识别高成长潜力企业,加强培育服务力度。

(来源: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art/2026/art_86c400b44738498186 29663a94a6d44b.html)


2. WIPO首届全球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论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于2026年11月9日至10日在日内瓦举办首届“全球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论坛”。这是WIPO自2019年“知识产权与前沿技术对话”机制升级而来的旗舰活动。议程覆盖全球监管立法动态、最新判例、AI辅助创作中的发明人与作者身份问题,以及训练数据与AI生成内容(输入与输出)的挑战。

(来源: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mdocs/en/wipo_ip_ai_gen_26/wipo_ip_ ai_gen_26_1_prov.pdf#1#1)


3. 泰国发布《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使用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指南》

泰国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公布首份针对人工智能的《个人数据保护指南》,覆盖分析型、生成式、智能体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指南》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可作为权威合规参考。《指南》重点围绕提示词、AI交互产生的日志和使用记录、向量嵌入和模型本身的个人数据属性;AI价值链中各方的法律身份;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基础;机器遗忘等问题,阐明了现行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适用方式。

(来源: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thailand-issues-personal-data-protection-guidelines-for-ai-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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