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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及港澳台商标案例二:商标监测+在先使用:成功阻击商标抢注——中国台湾“志高”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6-04-29 10:50

【案例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第01894942号,志高

商标类别:第11类

案例地区:中国台湾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创建于1994年,总部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制造重地佛山市南海区,产品涵盖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冰箱、洗衣机、制冷设备和生活电器等,业务遍及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技术领先、性能优良的家电产品[ http://www.china-chigo.com/cn/jituangaikuang/index.html]。经过30年的钻研与深耕,异议人的家电产品广受海内外消费者的好评与青睐。然而,随着业务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异议人的品牌在境外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力度越来越大,商标被更多人所知悉,在部分国家/地区遭遇了商标抢注。

在此背景下,如何应对、防范此类商标抢注情形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本文将通过异议人在中国台湾的商标异议维权案例就此展开探讨和研究,以期给有类似需求的企业提供一些思路与参考。

一、案情简介

华进知识产权的商标代理团队(下称“华进团队”)于2018年3月通过商标监测发现宁波海曙翰之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于2017年7月5日在中国台湾第11类申请的“志高”商标处于公告阶段,2018年4月30日异议公告期截止。该商标与异议人的商号相同,指定商品包含“冰箱;冷气机;冷风机”等制冷相关产品,若其获得注册,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华进团队检索发现异议人此前在台湾第11类注册了CHIGO及图商标。而且,异议人早在1994年开始便陆续在中国大陆注册“志高”商标且长期大量使用,并在2009年4月1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初步分析可基于在先注册CHIGO及图商标以及“志高”商标在先使用这两个理由对该公告商标提起异议。并且建议异议人收集整理在中国台湾早于该公告商标申请日的商标使用证据。同时,提醒其留意排查与该公告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有无证明对方存在恶意的证据。在华进团队与异议人进行几轮沟通后,异议人决定委托华进团队对该公告商标提起异议。

双方于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信息详情如表3-9:

二、案件处理难点

经内部核查,异议人确认与被异议人没有商业往来;就使用证据方面,异议人初步收集后反馈当时在台湾地区大多是CHIGO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志高”商标的使用证据比较有限。在此情况下,经分析研究,该案存在如下难点:

异议人此前在台湾地区未就中文商标申请注册,只注册了上述“CHIGO及图”商标,需多角度论证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与对应性,这比同类型商标近似论证的难度更大,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例如需当地律师查找此类获得官方支持的在先类似案例予以辅助。

以在先使用为由提异议通常需提供大量证据材料证明异议人商标在先使用以及在当地的知名度。然而,依异议人初步收集证据后反馈的情况来看,相应证据有限,举证难度较大。

三、应对措施

华进团队就上述难点与证据收集方向等与异议人进行了沟通探讨,决定按如下方案推进该案:

(1)在论证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与对应性方面,华进团队与当地律师沟通查找在先类似案例;

(2)就使用证据方面,如“志高”在台湾的使用证据确实有限,进一步收集“志高”在大陆的使用证据。同时,一并收集“CHIGO及图”在台湾的使用证据作为辅助证据;

(3)证明被异议人恶意方面,虽与被异议人没有商业往来,但被异议人同为中国大陆企业,且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悉“志高”商标为异议人所有,而未经同意在台湾注册该商标,意图模仿复制,亦可证明其具有恶意,该点在异议材料里重点阐述说明。

经过多番收集与整理,最终梳理汇总了如下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材料(“志高”、“CHIGO及图”等商标在全球范围的注册资料);

(2)商标使用证据(“志高”在台湾及大陆的使用证据、“CHIGO及图”在台湾的使用证据);

(3)商标驰名等证据(2009年“志高”被大陆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CHIGO及图”被大陆认定为驰名商标;“志高CHIGO及图”被认定为2015-2018广东省著名商标);

(4)宣传推广材料(如2015年新华社通稿、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央视广告等);

(5)证明被异议人理应知悉异议人及其商标的证据;

(6)在先类似案例。

结合上述证据材料,华进团队指示台湾律师于2018年4月30日针对该第01894942号“志高”商标向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交了异议申请。异议材料中,主要围绕如下三个异议理由展开论述:

1.异议人在台湾拥有在先注册商标“CHIGO及图”

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得注册。

“志高”为异议人商号,是“CHIGO”的音译,两者读音近似,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属于该条款所规制的情形。在先“馬天尼”与“MARTINI”案例亦可予以佐证,即使商标分别由中文与外文组成,但只要文字读音等近似,也有令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2.异议人商标具有高知名度

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的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

异议人商标有效存在近二十年,在实际使用时常常搭配“志高”。异议人经过长期的经营及行销推广,市场营销网络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地区,“志高”及“CHIGO及图”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在空调及家电领域建立了稳固的商誉,具有高知名度,被异议人注册“志高”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有损异议人商誉,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3.异议人“志高”商标在先使用

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

异议人在大陆在先注册“志高”系列商标并持续使用,而被异议商标完全相同、指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又同为大陆企业,明知或应知异议人及其商标的存在而申请“志高”商标,绝非巧合,乃意图模仿复制。而且,用“CHIGO”或“志高”结合“家电”、“空调”等关键词检索,检索结果均指向异议人。因而,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得注册。

针对上述异议主张,被异议人进行了异议答辩,观点主要如下:

(1)辩称其申请的“志高”商标与“CHIGO及图”商标整体外观构成、读音及含义不同,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2)主张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已在台湾地区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达到驰名程度;

(3)主张“志高”为其所独创的商标及其旗下自有品牌,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其观点。

四、案件结果

2020年3月23日,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就该案下发了异议裁定[ https://cloud.tipo.gov.tw/S282/OS0/OS0401_SCN3.jsp?issueNo=XpJ13RyT4QWhVeHlSTFNKNGNFdGlGbFNGbGhFUT09&l6=zh_TW&isReadBulletinen_US=&isReadBulletinzh_TW=true]。审查员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大陆生产经营超过20年,在先使用“志高”商标于空调设备等电器产品之上,且该商标曾获评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同为大陆企业,且为同行业经营者,其未经异议人同意在冷气机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该商标,意图模仿复制,属于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所规定的情形,即: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故审查员基于该条款依法对该商标注册予以撤销。这点与大陆存在差异,台湾商标采用注册后公告制度。商标注册公告日后3个月内开放公众审查,任何人可对注册商标提异议。如异议审查成立,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1和2,审查员认为既然已根据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撤销,故对是否违反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11款的规定,认为无需再审查评价。

五、意义与启示

笔者认为该案有一定参考意义,可以给有境外需求的企业一些启发。一方面,建议进行商标监测/预警,以便如该案一样及时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并采取维权措施,以免抢注商标注册后给自身在当地的商标使用与市场运营造成困扰。另一方面,基于地缘、经贸往来频繁等,中国台湾对中国大陆证据材料的接受度相对较高,该案审查员便认可了异议人在大陆的商标驰名等证据。故就台湾地区的商标争议案件,如在当地的证据材料有限,亦可提供在大陆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辅助,尤其是在诸如此类商标抢注案件中,争取引导说服审查员形成有利于自身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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