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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三:“鸿蒙”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6-02-10 17:25

【案例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鸿蒙

被异议商标类别:第9类

被异议人:王某


商标的主要功能为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即通过商标表明商品/服务的提供商,让消费者能够“认牌选购”,挑选到心仪、靠谱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因此,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主体,应当与市场经营主体相对应,以确保商标能够准确连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实现其真正的商业价值。

有基于此,申请注册商标时,若申请主体的资格文件存在隐瞒、欺骗等情形,则破坏了商标与经营主体的真实对应关系,进而影响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链接,有违《商标法》立法精神,应当予以规制。

一、案例前情

自然人王某于2019年5月21日提交第9类“鸿蒙”商标申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21年12月20日初审公告,初审商品为“0902:停车计时器;人脸识别设备;验手纹机;0903:考勤机;0906:电子公告牌;0908:录像机;摄像机;0909:照相机;0919: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0921:眼镜;0924:电栅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

争议商标名称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的操作系统“鸿蒙”名称相同,申请商品与“鸿蒙”系统存在明显关联性,申请时间在媒体公开报道华为“鸿蒙”系统后不久,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存在攀附嫌疑。

为此,华为公司委托华进知识产权的商标代理团队(下称“华进团队”)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华为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之前申请的第9类“鸿蒙”、“华为鸿蒙”商标,仅指定了0901、0907两个群组,未覆盖争议商标的指定群组,缺乏在先商标权利,给该案增加了难度。

二、寻找突破

华进团队经过对争议商标的详细背调,发现一处异常情况: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为2019年5月21日,但申请人相对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状态显示为已注销,且注销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这意味着,王某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其个体户已被注销,不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不能成为适格的商标申请人。王某在申请过程中向国知局提交无效的个体工商户执照,且未进行说明,存在隐瞒、欺骗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

三、法理探究

(一)自然人申请商标为什么需要核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由《商标法》第四条可知,商标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在相应的商品/服务上取得商标权时,可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此处可进行商标申请的“自然人”[ 本文讨论的“自然人”,均指中国大陆的自然人],与现行《民法典》中的自然人并不完全等同。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自然人要进行商标注册,必须是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执照、承包合同或登记文件。并且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会受到商品服务类别的限制,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的经营范围为限。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部分自然人大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造成资源浪费,破坏市场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3月14日,商标局发布通告称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不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在类别上的限制得以放松。但是,需要拥有经营主体资质这一条件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因此,目前自然人申请商标,依然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文件。

(二)王某使用已注销的执照进行商标申请,《商标法》是否有相应条款可以规制?

由前一个问题可知,申请商标的自然人,必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文件,表明其经营主体身份。那么,王某在申请商标时,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作有效执照提交,这种隐瞒、欺骗商标审理机关的做法,应如何规制?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王某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注销,不再具备《商标法》第四条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同时,王某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以此申请商标注册,且并未进行合理说明,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有违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且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相悖。并且,王某的商标申请材料,也不符合第二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鉴于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案件审理中,通常适用更为具体的条款。而第四十四条主要适用于无效宣告案件,故该案可以考虑适用第三十条所述“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来兜底。

(三)执照注销的不同节点,是否会对案件有着不同的影响?

该案王某的情形,属于在申请商标之前,执照已注销,使用已注销执照进行商标申请,无疑是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注册。那么,假如执照注销行为发生在商标申请之后,又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第15.7项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不乏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件:

1.关于第38722400号“绮光异彩”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处于注销状态,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现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已由他人继受,引证商标虽然为有效注册商标,但无法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应继续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关于第38936208号“旭宏”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该商标亦未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虽然引证商标一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宜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关于第42142645号“LITUN MEDIA COMMUNICATION”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第91234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现处于注销状态,且无权利继受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不易误导相关公众将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

综上,基于商标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应相互对应(或存在许可等关联关系)这一基本逻辑,商标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状态在案件中均有重要意义,若经营状态异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规定予以规范,以保障商标与经营者的真实有效关联。

四、案件交锋

华进团队代理华为公司针对王某的这件“鸿蒙”商标提起异议,主要异议理由: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王某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其刻意隐瞒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注册商标;

(2)王某为个体工商户,名下却囤积了大量商标,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需要,存在恶意囤积、抢注商标的嫌疑;

(3)争议商标与华为公司的“华为鸿蒙”、“鸿蒙”商标构成近似;

(4)王某属于抢注华为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鸿蒙”商标。

国知局审理认为,王某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了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王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国知局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王某不服,提起不予注册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中,王某主张:其个体户执照于2019年5月20日被注销,代理这一个体户执照的记账公司刻意隐瞒,致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了已被注销的营业执照。除上述个体工商户以外,王某还是佛山市逸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市华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战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有真实经营需求并注册、使用商标的意图。

商评委将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国知局依据查明事实及华进团队提交的证据,认为:王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上有王某的签字予以确认。王某复审时提交的企查查网页查询截图,仅表明截屏中的公司相关人员“王某”与该案王某名字相同,在缺乏企业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述公司中的自然人“王某”即为该案王某;其余产品图片、销售记录及发票等证据,未能体现王某与证据中相关主体的关系;王某的个人申明为自制证据。因此,王某在复审时未提交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证明其具备经营资格的其他证据。王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在此情况下,仍以此申请商标注册,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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