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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获权》案例十四:如何在复审程序中澄清驳回决定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樊倩

发布于:

2025-10-09 13:45

【专利基本信息】

发明名称:一种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及合成方法

申请号:202210681746.8

申请日:2022年6月15日

授权公告日:2024年3月29日


一、案例背景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华进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师(下称“华进代理师”)于2022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及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审查员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缸体、固相反应柱和活塞板,所述活塞板与所述缸体内壁密封滑动连接,所述固相反应柱设在所述缸体与所述活塞板的顶面形成的腔体内;

所述缸体还具有供试剂进入所述缸体内的进液口,所述活塞板具有位于所述进液口下方的第一位置、以及位于所述进液口上方的第二位置,当所述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处在合成模式,所述活塞板在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固相反应柱之间往复运动且速度可调,所述活塞板用于使所述试剂往复浸没所述固相反应柱中的填料;

所述缸体位于所述固相反应柱上方的部分还具有至少一个通气口,所述通气口用于向所述缸体内通入惰性气体或排出废气,所述惰性气体用于为合成反应提供惰性环境,或者用于将反应完的试剂排出所述缸体以及干燥所述固相反应柱和所述缸体内壁;

所述通气口包括与惰性气体供气装置连通的第一通气口和与废气回收管路连通的第二通气口;

所述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还包括控制器和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直线驱动机构,所述活塞板的底面固定连接在所述直线驱动机构的运动部上,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活塞板以预设次数和/或预设速度在所述缸体内往复运动。

具体如图1-13的图A和图B所示,其中固相反应柱包括上筛板(6)、下筛板(8)以及设在所述上筛板和所述下筛板之间的填料(7),图A为活塞板位于进液口下方的第一位置时的示意图,图B为活塞板位于进液口上方的第二位置时的示意图。

图1-13A


图1-13B

图1-13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

如图1-14所示,对比文件1(CN214344591U)公开了一种液压驱动式动态层析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缸体部分、柱体部分、联动活塞部分、缸体供液系统和系统固定支撑部分。缸体由上活塞板分隔成上下两个空间,通过向缸体上活塞板上腔体泵入工作液体,下压的柱塞杆带动柱体内的下活塞板向下运动,起到压实柱床作用;或是向缸体内上活塞板下腔体泵入工作液体,向上抬升柱塞杆带动柱体内的下活塞板向上运动,提起下活塞板直至离开柱体,便于装柱、拆卸和维护下柱塞板操作;当柱内填料膨胀时,下柱塞板即带动缸体上活塞板向上运动,顶开压力调节阀,从回流液口排出工作液体卸压。液压联动使柱体受压可以实时动态传递、反馈和调整,层析柱不易超压或失压,柱床受压持

图1-14 对比文件1的液压驱动式动态层析装置


如图1-15所示,对比文件2(CN104531501A)公开了一种应用于DNA 合成仪的加压排液装置,包括合成基板1、合成柱4、加压胶垫3、加压板2、外部惰性气源及通气接头5,所述合成基板1上设有合成柱4;所述合成基板1的周边向上延伸出凸缘1a,所述凸缘1a与所述合成柱4平行,且高度稍高于合成柱4的高度;所述凸缘1a上设置有所述加压胶垫3;所述加压胶垫3设置在所述凸缘1a上,所述加压板2通过加压胶垫1a与所述合成基板1 密封;所述通气接头5设置在所述加压板2上,连通外部惰性气源与合成柱4上方,还包括用于对加压板2及加压胶垫3加压进而使加压胶垫3与所述合成基板1 密封的加压排液驱动装置。

图1-15 对比文件2的加压排液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的柱体部分(包括柱体7、下活塞板9、下柱盖10和下柱筛板11)即该申请的固相反应柱,还认为上柱筛板6、下柱筛板11相当于该申请的固相反应柱,固相反应柱设在缸体与活塞板的顶面形成的腔体内;液流口19即供试剂进入缸体内的进液口;柱体7上端由下活塞板9密封即活塞板与缸体内壁密封滑动连接;下活塞板9下表面设有导流结构设计,使液流可以从进液口22进入并快速分配至上柱筛板6表面,即活塞板用于使试剂往复浸没固相反应柱中的填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中设置通气口向缸体内通入惰性气体,给出了通气口用于向缸体内通入惰性气体或排出废气的技术启示。

二、案例分析

华进代理师对申请文件以及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作了深入分析,发现驳回决定中有关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以及与该申请中结构的对应关系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见表1-5,这些事实认定错误也导致创造性的判断结论错误,以至于法律适用错误。

表1-5 有关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分析

序号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

对比分析

1

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

液压驱动式动态层析装置

相同

不同

理由:该申请是进行合成反应的系统,具有合成模式,试剂与固相反应柱中填料接触发生合成反应;对比文件1是一种层析装置,层析分离就是从液相中分离出单种或多种目标化合物,不发生合成反应,因此并非固相合成系统

2

所述缸体还具有供试剂进入所述缸体内的进液口(试剂需要与柱体填料接触和反应)

上缸盖2 上设有第一液流口19

相同

不同

理由:该申请的进液口用来通入反应试剂,试剂与填料直接接触发生合成反应,若以与柱体填料发生反应的试剂为参考,对比文件1中第一液流口19是用来通入工作液体,该工作液体是用来推动联动活塞部分运动以调节柱体内压力,工作液体并不与柱体内的填料接触,对比文件1中进液口22是用来将流动相通入柱内的入口,在柱层析中流动相才是与填料直接接触的液体,因此进液口22才可以对应申请的进液口

3

所述固相反应柱设在所述缸体与活塞板的顶面形成的腔体内

上柱筛板6和下柱筛板11,联动活塞部分包括柱塞杆4、上活塞板、上柱筛板6、下活塞板9,附图1

相同

不同

理由:结合图2可知,对比文件1中缸体与活塞板的顶面形成的腔体在上活塞板5和上缸盖2之间,上柱筛板6和下柱筛板11明显不在该腔体内;即使以下活塞板9对应活塞板,从图2可知上柱筛板6和下柱筛板11都在下活塞板9底部,并非位于下活塞板9的顶面的腔体内

4

所述活塞板用于使所述试剂往复浸没所述固相反应柱中的填料

所述的下活塞板9下表面设有导流结构设计,使液流可以从进液口22进入并快速分配至上柱筛板6表面,在操作运行时,事先应在柱体7内装好合适高度的填料

相同

不同

理由:该申请的试剂可以均匀承载在活塞板顶面,并且可以随活塞板的往复运动而反复浸没填料,试剂可以间歇性接触填料;对比文件1中从进液口22进入的流动相与填料是持续性接触的,不存在间歇性接触的情况,不会随联动活塞部分的往复运动而往复浸没柱体中的填料

序号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

对比分析

1

所述通气口包括与惰性气体供气装置连通的第一通气口和与废气回收管路连通的第二通气口,所述惰性气体用于为合成反应提供惰性环境,或者用于将反应完的试剂排出所述缸体以及干燥所述固相反应柱和所述缸体内壁

通气接头5设置在所述加压板2上,连通外部惰性气源与合成柱4上方,通过通气接头向合成柱上方通入惰性气体,合成柱上方形成气压将合成柱内的残余液体排出或者控制合成柱内试剂的反应速度等

相同

不同

理由:对比文件2的惰性气体是直接通入合成柱内的,其作用是为合成反应提供惰性环境、排出柱内残余液体、控制柱内试剂反应速度,并未公开还有排出废气的通气口,由于直接通入反应柱,惰性气体不能充斥于反应柱以外的缸体,因而不能用于干燥缸体内壁,也无法实现排出废气

2

所述活塞板的底面固定连接在所述直线驱动机构的运动部上,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活塞板以预设次数和/或预设速度在所述缸体内往复运动

通过电磁驱动机构与加压板2连接可以带动加压板上下运动

相同

不同

理由: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进液口结构,而且加压板2不是活塞板,加压板2位于反应柱的上方,该申请活塞板则位于反应柱下方,加压板2只是用来压紧密封板和密封胶垫的结构,不能等同于申请的活塞板


序号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 对比分析

1 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 液压驱动式动态层析装置 相同 不同

理由:该申请是进行合成反应的系统,具有合成模式,试剂与固相反应柱中填料接触发生合成反应;对比文件1是一种层析装置,层析分离就是从液相中分离出单种或多种目标化合物,不发生合成反应,因此并非固相合成系统

2 所述缸体还具有供试剂进入所述缸体内的进液口(试剂需要与柱体填料接触和反应) 上缸盖2 上设有第一液流口19 相同 不同

理由:该申请的进液口用来通入反应试剂,试剂与填料直接接触发生合成反应,若以与柱体填料发生反应的试剂为参考,对比文件1中第一液流口19是用来通入工作液体,该工作液体是用来推动联动活塞部分运动以调节柱体内压力,工作液体并不与柱体内的填料接触,对比文件1中进液口22是用来将流动相通入柱内的入口,在柱层析中流动相才是与填料直接接触的液体,因此进液口22才可以对应该申请的进液口

3 所述固相反应柱设在所述缸体与活塞板的顶面形成的腔体内 上柱筛板6和下柱筛板11,联动活塞部分包括柱塞杆4、上活塞板、上柱筛板6、下活塞板9,附图1 相同 不同

理由:结合图2可知,对比文件1中缸体与活塞板的顶面形成的腔体在上活塞板5和上缸盖2之间,上柱筛板6和下柱筛板11明显不在该腔体内;即使以下活塞板9对应活塞板,从图2可知上柱筛板6和下柱筛板11都在下活塞板9底部,并非位于下活塞板9的顶面的腔体内

4 所述活塞板用于使所述试剂往复浸没所述固相反应柱中的填料 所述的下活塞板9下表面设有导流结构设计,使液流可以从进液口22进入并快速分配至上柱筛板6表面,在操作运行时,事先应在柱体7内装好合适高度的填料 相同 不同

理由:该申请的试剂可以均匀承载在活塞板顶面,并且可以随活塞板的往复运动而反复浸没填料,试剂可以间歇性接触填料;对比文件1中从进液口22进入的流动相与填料是持续性接触的,不存在间歇性接触的情况,不会随联动活塞部分的往复运动而往复浸没柱体中的填料

序号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 对比分析

1 所述通气口包括与惰性气体供气装置连通的第一通气口和与废气回收管路连通的第二通气口,所述惰性气体用于为合成反应提供惰性环境,或者用于将反应完的试剂排出所述缸体以及干燥所述固相反应柱和所述缸体内壁 通气接头5设置在所述加压板2上,连通外部惰性气源与合成柱4上方,通过通气接头向合成柱上方通入惰性气体,合成柱上方形成气压将合成柱内的残余液体排出或者控制合成柱内试剂的反应速度等 相同 不同

理由:对比文件2的惰性气体是直接通入合成柱内的,其作用是为合成反应提供惰性环境、排出柱内残余液体、控制柱内试剂反应速度,并未公开还有排出废气的通气口,由于直接通入反应柱,惰性气体不能充斥于反应柱以外的缸体,因而不能用于干燥缸体内壁,也无法实现排出废气

2 所述活塞板的底面固定连接在所述直线驱动机构的运动部上,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活塞板以预设次数和/或预设速度在所述缸体内往复运动 通过电磁驱动机构与加压板2连接可以带动加压板上下运动 相同 不同

理由: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进液口结构,而且加压板2不是活塞板,加压板2位于反应柱的上方,该申请活塞板则位于反应柱下方,加压板2只是用来压紧密封板和密封胶垫的结构,不能等同于该申请的活塞板


基于以上分析,华进代理师就以上多处事实认定错误为切入点,并在复审请求书中结合附图展示的方式进行详细论述。该申请在前置审查阶段即被撤销驳回,之后顺利获得授权。复审请求书中主要的论述理由概括如下:

(1)有关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驳回决定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层析装置与该申请的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不是同类设备,与该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作出改进来获得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

(2)有关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驳回决定同样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对比文件2中利用通入惰性气体的压力控制合成柱内试剂反应进程,其属于该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所述的依靠气压控制试剂流动和合成的现有技术,而且对比文件2的装置仅是合成仪的加压排液装置,并非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该申请的固相合成系统则利用活塞板的往复运动控制试剂与反应柱填料的接触从而控制反应进程,明显不同于对比文件2,因此对比文件2对于该申请不存在技术启示。

(3)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都不是活塞式固相合成系统,传统技术中常规的技术手段则是如该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电磁阀+气压组合方式控制试剂流动和合成,可见该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明显不同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三、该案例看点

1.深入理解技术方案,准确把握发明构思

华进代理师通过深入理解该申请、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并结合附图厘清了各个技术方案中部件的位置、连接关系及工作原理,在此基础上确定了驳回决定中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并结合各个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从整体上分析了发明构思的不同。

2.借助机械结构示意图论述,便于理解,行文更加清晰生动

该案属于涉及机械结构的案件,申请文件、对比文件中都存在大量附图,特别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略为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在分析时便于审查员理解技术实质,增强论述理由的说服力,也是需要代理师花费心思的。该案中,华进代理师对该申请、对比文件1的主体结构示意图所包括的各个部件都进行了标注,且针对缸体与活塞板顶面之间的腔体也专门作了标注,并以附图形式放入复审请求书正文,结合图形展开分析,图文并茂,非常便于理解。尤其是对于审查员的理解误区,借助图形更容易对比分析和快速定位。

四、延伸思考

(1)关于创造性的答复,无论是针对实审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还是复审阶段提复审请求或答复复审通知书,关键点在于准确理解技术方案,找准发明实质是什么,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多角度分析,从而在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时才更容易看清二者本质的区别,也便于发现审查员理解的误区。

(2)可以根据技术领域的特色制定相应的答复策略,比如机械领域的案子结构较为复杂时,不妨对附图做些标注,结合附图展开说理,图文并茂有助于各方理解,也能够增强论述的说服力;技术方案涉及处理流程较长的方法时,可以简单绘制一些流程图,结合流程图的形式进行说理;有些方法描述的内容较为抽象,抽象术语满天飞,不仅沟通起来费劲,还有可能达不到应有的使审查员真正理解方案的目的,此时也可以例举一些实际场景,将抽象方法代入实际场景进行论述,等等。总之,审查意见的答复形式可以是丰富多样的,要学会“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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