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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商标代理典型案件”之“YAONYAE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3-06-20 17:21


第20203950号

“YAONYAE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 基本案情
申请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于2021年2月18日针对申请于2016年6月6日并于201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的第20203950号“”商标(YAONYAEX及图)(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580562号“”商标、第136369号“”商标、第12073414号“”商标、第12073414A号“图片”商标、第1214422号“”商标和第1207341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字号权以及知名商标“YONEX”的侵犯。另外,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申请人附以“YONEX”品牌在先销售、宣传的商标使用资料以及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侵权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及字号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正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申请人不仅在第28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YTONYTEX及图”、“YIONHEX”等商标,还申请注册了“洛华施丽宝”、“金茵宝”等与他人知名度较高标识相近的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 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引用了第三十三条认可了商标的近似,还认可了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复制他人商标情况的故意,对于打击恶意囤积商标以及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正面作用。此外,对于第四十四条的判定认可还为其他被侵权品牌在行政阶段维权树立了可参考的维权依据,增强了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信心。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于明确为侵权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深入的背景调查,包括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申请、转让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在营业期间是否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予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对被申请人恶意申请的认定能起到相当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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