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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系列解读第一期:专利初审与流程篇

发布于:

2025-05-19 10:49

2025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向社会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及其修改说明,征求社会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涉及主题主要包括专利初审与流程、新创性审查、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植物品种保护客体审查等内容。为方便从业者快速了解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华进知识产权将修改内容按照主题分为专利初审与流程、专利客体及新创性审查、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及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审查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


本文为系列内容的第一期,聚焦专利初审与流程。


当前专利申请实务中,请求书中仅要求填写第一发明人身份信息。本次修改明确“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该条修改草案后续被采纳,则在后续递交申请时,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并非仅需要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信息,而是需要提供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本次修改还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交的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明确代理机构对于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审核职责。


本次修改明确“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6.1 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可能导致申请人对转让人是否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有不同理解。本次修改,将本节中的“转让人”修改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以与《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2.4 节和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 节的表述相一致。

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涉及序列表的申请附加费计算规则,修改包括:一是在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中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二是删除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中关于超过400页序列表的收费计算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通过纸件方式提交的普通国家申请,仍以纸件序列表的页数计算申请附加费。这一修改体现了衔接专利国际规则,便利了申请人和创新主体。

为保证退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当事人利益,专利局将根据当事人退款请求中填写的最新信息(银行账户或者地址)进行退款,故将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4.2.1.2 节“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整体调整至第 4.2.1.1 节“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采纳此条“修改草案”的内容,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再有主动退款的情形,须根据当事人的退款请求进行退款。

本次修改在第 8.1 节“一般原则”中,增加“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的表述,体现了利用快慢结合的“多轨制”审查模式,充分满足产业及申请人实际需求的按需审查理念。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快速维权中心在快速审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增加了第 8.3 节“快速审查”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经其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流程及条件。

本次修改将第五部分第八章第 1.3.2.6 节“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中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修改为“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以与未经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专利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相区分。


将第五部分第八章第 1.3.2.7 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中的“让与人”修改为“许可人”,“受让人”修改为“被许可人”,使专有名词的表述与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本次修改,在第五部分第九章第 1.2.1 节“专利证书的构成”中增加对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规定,明确:国际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次修改,明确复审程序中虽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延迟。其中新理由或新证据是指这些理由或证据申请人在实审程序中没有提供,即该理由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主张过,该证据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提交过。基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做出了撤销驳回的复审决定。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主张审查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驳,且合议组也仅基于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驳回的,不纳入新理由的范围。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初审与流程部分的修订,旨在优化审查流程、强化信息真实性、衔接国际规则并提升审查灵活性。通过明确“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填报要求、分案申请优先权声明的严格规范、序列表费用计算规则的细化,以及“多轨制”审查模式的引入,草案进一步规范了专利申请程序,同时兼顾了不同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此外,术语调整、退款规则优化及专利证书信息明确等修改,也提升了审查透明度和操作性,为申请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在下一期系列推文中,我们将聚焦本次修改的另一核心主题——专利客体及新创性审查。敬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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