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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创 | 结合案例浅析在已有同类注册商标时对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下)

李杨逸茗

发布于:

2024-12-25 18:08

来源:

华进商标版权事业群


>>> 四、处理方案与考虑因素



综合上文相关商标评审案件及商标诉讼案件的处理方案可知,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已有同类注册商标时,还是可以对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

考虑因素或可大致总结为以下五点:

>>> 五、结语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在激励大众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各方更加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根本性,权利人在驰名商标上投入了更高的维护成本、更强的注意程度,在特定情形下,不能仅因同类注册商标(即防御商标)的存在而否定审查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在充分考虑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立法出发点、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侵权方的侵权情况、被侵权方的具体被侵害法益以及被侵权方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与否等多方面因素后,还是可以对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认定需要寻找到平衡点,既要防止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导致驰名商标泛滥的过度保护,也要避免矫枉过正导致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缺失保护,只有这样驰名商标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展现价值。




[1] 商评字[2018]第0000223291号


[2] 商评字[2024]第0000279629号


[3] 鉴于该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案情较为复杂、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2021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辖431号,对案件予以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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