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地方的基础上,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1],这表明我国正在有序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兴未艾。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们来回顾近年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成果,尤其是盘一盘2023年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大事。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然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在建立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提出要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2023年10月,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数据二十条》等文件中的相关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在理论研究方面,国知局围绕保护原则、保护主体、保护对象、如何保护和如何发挥保护作用等基础制度内容开展研究。一是提出“四个充分”的保护原则,充分考虑数据的安全、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提出现阶段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以经过一定规则处理且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作为保护对象。三是提出构建登记程序,通过登记方式赋予数据处理者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强化对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行为的规制,也有利于激励市场相关主体投入更多的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
在实践探索方面,我国从2021年开始就在上海、浙江、深圳等地方部署开展了前期试点工作。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首批试点地方。[2] 目前,8个地方全部通过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其中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被评为优秀。[3]
>>> 北京
2023年5月,北京出台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6月19日,上线“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申请人可登录平台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
10月,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登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并成功运用该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登记,获得银行贷款。这表明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已经初步打通了从确权到用权再到价值创造的数据资产赋能链条。
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数据堂公司与上海隐木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这是全国首例涉及行政机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件。
此外,北京还发布了《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指引》涉及数据知识产权创造、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数据知识产权等章节,立体化覆盖了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各流程、各环节,以便引导企业全方位规范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上海
早在2022年9月,苏浙沪皖三省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长三角地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书》,共同推动市场主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运营,推动以转让交易等方式使数据知识产权在市场充分流通、实现价值。
2023年,上海已初步开发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和审查系统,功能覆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及查询,数据知识产权审核的主要流程和分支流程等。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开《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草案将探索细化数据产权分置机制,建立数据流通交易的系列规则,进一步培育数据市场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浦东新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若干规定(草案)》正在送审。还制定了《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审查操作办法》,并组建了70余人规模的专业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队伍。
>>> 江苏
2023年4月,《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8日,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并于5月15日颁发了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由于此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已联合印发《关于推广数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的通知》,所颁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具备唯一“公证存证编码”,由此实现了数据知识产权在线保护公证服务。
6月1日,江苏省高院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签署《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省内3家大数据交易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促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6月16日,江苏省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泰州;6月20日,徐州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许可的先导性实践,江苏省首个以数据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高校专利转化模式诞生。
11月,江苏省印发了《关于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分类分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分类分级保护机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构建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四个主要方面。
>>> 浙江
早在2022年3月,浙江省就制定发布了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程》团体标准。2022年9月,浙江省人大颁布出台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全国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写入地方法规。2022年底,印发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核心,在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试点工作部署。
2023年,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并于4月26日上线“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为创新主体提供自愿、免费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并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6月,中船(浙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英特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颁浙江省第一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其中,浙江英特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质押“船舶静态信息数据”获得杭州银行舟山分行1000万元授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浙江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船舶实时报位信息数据”提供了10万元的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8月,浙江温州市康尔微晶器皿有限公司获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授信1亿元,创下全国数据知识产权单笔质押融资金额新高。
>>> 福建
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以来,福建围绕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构建、产权登记实务、合法权益保护和数据运用流通等关键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稳步推进探索,推动成立跨部门的“试点工作专班”,制定并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规程(试行)》、《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规范(试行)》;于2023年4月上线福建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平台;并着重推动证书运用,实现重点突破,8月,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福建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重点聚焦纺织工业互联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工艺品加工等领域,实现工业互联网平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数据双向推送回流,以激发企业数据价值、推动实现企业数据资产增值融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20日,共受理各类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1039件,其中,核准登记913件,正在申请状态79件,审查公示状态31件,受理量走在全国前列。
>>> 山东
于2023年6月上线了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在全国率先实施“登记平台初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复审颁证”“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模式;10月,印发了《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概念,规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申请主体、登记事项、审查流程及管理服务等内容,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流通交易、权益分配等提供了基本依据。10月,山东省首单数据知识产权存证质押融资落地,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数据知识产权存证证书为质押获得1000万元融资。
>>> 广东
2023年7月上线“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通过加入“司法联盟链”与广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区块链应用互通,实现存证信息互认和存证核验功能;9月,印发了《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明确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
>>> 深圳
早在2022年11月,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明确“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2022年11月29日,深圳市上线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并于2022年12月9日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2023年10月,《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全文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结语
展望2024年,从首批8个试点地方通过验收到新增9个试点地方,我国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进入了更深入更广泛的阶段,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可谓正当其时!
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先行先试(请横屏查看)
说明:本文系根据已公开信息进行汇总,如有遗漏或不准确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
[2] 《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