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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撰写》案例五:如何基于取证角度考虑进行专利撰写

李文渊

发布于:

2025-07-17 09:34

【专利基本信息】

发明名称:凭证生成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

申请号:202110308646.6

申请日:2021年3月23日

授权公告日:2024年2月13日


一、什么是可视化撰写

侵权证明,是发挥专利价值的重要环节,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中特征的取证难度成为评价专利价值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征的取证难度,即证明涉嫌侵权产品具有该特征的难易程度。可以理解,“外显”的特征因为能够被直接观察到,通过复现产品的使用场景,就能够证明特征的存在,取证难度低。因此,若专利中至少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采用“外显”的特征,就更容易发挥专利的价值。

狭义上讲,“外显”的特征,可以是肉眼可见的特征,还可以是其它容易被人感知的特征,比如能够被听到或被触摸到的特征。除此之外,基于“外显”的特性,“外显”的特征还可以扩大理解,可以是容易被特定手段探测到的特征,如通过抓包软件抓取数据包以证明发送或收到什么样的数据,还比如时间、尺寸等都有专门的工具可以度量。

综上,构建权利要求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外显”的特征构建,是从取证难度角度考量的一种撰写策略,我们可以称之为可视化撰写。

二、案例简介

从诉讼案例中学习撰写技巧,是一种利用后端反馈改善前端撰写的思路,因此,通过学习一些典型的诉讼案例,可以得到一些撰写启示。然而,目前已经有很多案例证明了可视化撰写的可行性;而且,专利总是撰写在前使用在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操作的自由度较大,一旦落笔成文,就已决定了后端可操作的余地。因此,基于日常代理的案例,从前端正向思考如何在撰写时做充分预案,以备在后端让专利发挥更大价值,也是一种可行的思路。

笔者本次选择的案例“凭证生成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是代理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件常规的专利申请。因为该案的技术方案本身存在一些外显的特性,笔者撰写时在可视化撰写方面做了一些考量,笔者借此案例撰文,谈谈可视化撰写的一些思路。

三、可视化撰写的条件

笔者认为,采用可视化撰写的,可以简单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若技术方案有外显的产品表现,且该产品表现体现了该技术方案的核心改进或核心改进的一部分,那么就可以考虑可视化撰写。特别要说明的是,笔者提到的外显的产品表现,是相关产品实际存在的产品表现,但其可能并未记录在技术交底书中。

第二,若一个技术方案有外显的产品表现,且该产品表现体现了交互改进,而核心发明点是技术改进,则可以就交互改进部分进行可视化撰写,还可以选择在同一专利申请文件中就技术改进部分另立权项,或者选择在另外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就技术改进部分独立布局。

第三,若一个技术方案没有外显的产品表现,但技术方案涉及的特征基本可通过特定手段探测到,那么也可以考虑可视化撰写。

还有一类案件,技术方案看起来有很多外显的产品表现,但每一处产品表现都很常规,结合到一起也没有带来额外的效果,实质上核心改进都在底层。此种情况下,只就底层技术改进进行布局,或者在体现核心发明点的前提下进行局部的可视化撰写,都是可行的。

回到该案,技术方案大致整理如下:传统技术中,将不同类型的单据合并生成凭证,需要先选择不同单据类型,再通过不同单据类型各自对应的模板,分别为每个单据类型配置不同的凭证信息,以合并生成凭证。若配置的单据信息较多,则生成凭证的效率较低。

该案中,通过界面操作,先确定源单据,配置源单据的基本信息,在基本信息中配置关联单据,配置源单据的源分录项,然后会自动根据逻辑关系确定出关联单据中与该源分录项对应的关联分录项的内容,最后基于源分录和关联分录即可生成凭证。相比传统技术,由于省略了单独对每个单据进行配置的操作,提高了生成凭证的效率。相关界面图如图1-1所示。


图1-1 界面图

其中,源单据是“财务卡片”,关联单据是“财务应付单”。

观察界面图可以得知,该案中技术方案的主要步骤所涉及的关键数据,基本都可以在界面上直接观察到。比如,源单据、关联单据、基本信息、属于源单据的分录行以及属于财务应付单的分录行。而且,基于这些关键数据进行的操作本身也是外显的。因此,该案具备可视化撰写的条件。

四、可视化撰写的基本思路

传统的软件案撰写思路,一般是先交代输入数据,再对输入数据经过一系列中间处理,最终生成预期结果。而可视化撰写的思路,则与传统的软件案撰写思路有明显不同,其思路如下:将该方案涉及的产品假设为侵权比对产品,再现侵权比对产品通过外显的产品表现侵权的场景,以构建覆盖该场景的权利要求。简单来讲,就是将产品利用外显的产品表现解决某特定问题的构思形成权利要求。

参照该案的界面图,从可视化撰写的思路考虑,提供了一种用于生成凭证的软件产品,将该软件产品假设为侵权比对产品,要证明其侵权,我们再现其使用过程如下:先提供一个凭证模板配置页面,其包含基本信息区域和凭证分录区域。基于用户的配置,可以在基本信息区域中显示所配置的源单据和关联单据。进而,在凭证分录区域中,就可以显示属于源单据的源分录以及属于关联单据的关联分录。进而,基于用户的操作,源分录中的源分录项的内容得以改变。相应地,关联分录中与源分录项对应的分录项的内容,也会基于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改变。最后,当用户点击保存,即可以基于凭证分录区域中显示的分录生成凭证。于是,该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可布局如下:

一种凭证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显示包括基本信息区域和凭证分录区域的凭证模板配置页面;(步骤1)

在所述基本信息区域,显示所选中的源单据的标识和关联单据的标识;(步骤2)

在所述凭证分录区域,显示与所述源单据的标识对应的源分录,以及与所述关联单据的标识对应的关联分录;(步骤3)

响应于对所述源分录中源分录项的配置操作,显示对应的源分录项内容;(步骤4)

在所述关联分录中与所述源分录项对应的关联分录项处,显示按照所述关联分录项和所述源分录项间的逻辑关系确定的关联分录项内容;(步骤5)

根据所述源分录和所述关联分录生成凭证。(步骤6)

五、可视化程度的评价

可视化程度,是指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整体上“外显”的程度,其可以反映证明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被侵权的难易程度。可视化程度最高时,说明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均是“外显”的,很容易证明被侵权。可视化程度最低时,说明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均非“外显”的,难以证明被侵权。可以直接采用权利要求中外显的特征的比重,作为可视化程度的量化指标。

在该案中,将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添加步骤标记(即步骤1~步骤6),可以看出,步骤1~步骤4是完全“外显”的,所有特征都可以再现凭证模板配置页面的使用过程中被直接观察到。

步骤5和步骤6中,按照所述关联分录项和所述源分录项间的逻辑关系确定的关联分录项内容,以及根据所述源分录和所述关联分录生成凭证,这两处并不是直接可以观察到的特征,但可以间接证明。比如,可以通过枚举多种不同情况下生成凭证的过程,证明关联分录项内容是按照所述关联分录项和所述源分录项间的逻辑关系确定的,以及证明凭证是根据源分录和关联分录生成的。

因此,该案的权利要求的可视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对该专利进行价值评价时,可以在取证难度的维度上为该专利赋予较高的分数。

六、复盘案例,探究进一步可视化的可能。

由于步骤5中的部分特征以及步骤6中的特征并不是完全“外显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可以进一步改进,具体如下。

步骤5可以修改为:在所述关联分录中与所述源分录项对应的关联分录项处,显示响应于所述源分录项被配置为源分录项内容变化所述关联分录项的内容得到的关联分录项内容。此时,按照源分录项和关联分录项的逻辑关系确定关联分录项内容,被更外显的特征“显示响应于所述源分录项被配置为源分录项内容变化所述关联分录项的内容得到的关联分录项内容”替代,可以进一步提高权利要求的可视化程度。

步骤6可以修改为:响应于凭证生成触发事件,生成凭证,所述凭证包含所述源分录中的源分录项内容和所述关联分录中的关联分录项内容。此时,步骤6的特征完全是“外显”的,权利要求的可视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然而,修改后的步骤5、6,使用的特征与原步骤5、6不同,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针对其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就可能不同,相应地,审查时的对比过程、分析思路、作出的结论以及提出的意见都有可能不同。依照经验,采用可视化撰写的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时有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可视化程度并非越高越好。

七、采用可视化撰写考虑的其它事项

(一)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布局

采用可视化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布局从属权利要求时可以做以下考虑:

首先,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进一步布局可视化的权利要求。此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步骤的进一步细化,还可以是在独立权利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的内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可视化撰写的思路与独立权利要求并无太大区别,但需特别注意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在产品表现上的逻辑关系。

其次,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进一步布局底层技术实现。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中采用“外显”的特征构建权利要求,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案件中,该“外显”的特征通常是结果式限定,可以对结果式限定的特征补充限定达成结果的过程。比如,可以限定某些数据是如何生成的。在该案中,生成凭证会有多种情形,可以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一一布局。

最后,需要注意“外显”的特征与底层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避免产生逻辑问题。

(二)说明书如何布局

撰写说明书时,可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体现出所描述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界面设计。针对涉及用户界面的技术方案,在描述技术方案时,可以认为界面相关的特征是“借用”过来表述技术方案,通过数据的显示和或界面的交互,体现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应避免仅描述纯界面内容。

(2)特别注意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在描述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需特别注意技术性,通常基于数据显示和界面交互,可以在效率、安全性等角度考虑,避免从数据丰富、灵活性等角度考虑。

(3)附图很重要,附图中做好必要的附图标记,并在说明书中结合附图标记对附图作出必要的描述,以通过对界面以及界面交互的描述,充分体现在交互上的改进。

(三)涉及用户界面时,可视化撰写的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

两者有本质区别。外观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关注的是界面的构成以及界面的排布等与“美感”“设计”相关的元素。而可视化撰写的发明专利,它依然是发明,依然要形成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具体涉及到用户界面时,通过用户界面的交互以及数据显示,来解决一些特定的技术问题。

例如在该案中,步骤1中,凭证模板配置页面包括基本信息区域和凭证分录区域,是因为要在同一个页面中配置基本信息和分录。步骤2中,在基本信息区域,显示所选中的源单据的标识和关联单据的标识,表达了配置源单据以及关联单据的交互。步骤3~5中,显示源分录以及关联分录,通过对源分录中源分录项的配置,实现关联分录中与源分录项对应的关联分录项的自动配置,最终生成凭证。由于通过上述步骤节省了一些配置过程,交互上更加便捷,提高了生成凭证的效率,显然能够构成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达成技术效果。

(四)答复审查意见时需留意的事项

该案在进入实质审查后,并未下发审查意见就授权了,说明该案采用可视化撰写是可行的。根据经验,采用可视化撰写的,答复审查意见时可关注以下事项:

(1)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时,在产品表现有一定创新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增加“外显”的特征。若产品表现已经被完全公开,就需要考虑增加底层技术特征。

(2)在就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进行意见陈述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采用的是“外显”的特征,描述的是产品形态,就不应引入不存在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底层技术特征进行论述,避免论述的内容超出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


综上,笔者借一个日常代理的案例,对视化撰写做了一些浅显的探讨。实际工作中方案呈现多样化,不同方案都会有差异,可视化撰写的思路也会有差异,不宜局限于本文所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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