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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例四:东莞某机器人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发布于:

2026-06-16 18:45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东莞某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某

被告三:郭某某

被告四:陈某某

被告五:闫某某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30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胡杰、潘华章、胜永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名个人被告


一、案情简介

2008年,五位青年创业者(其中包括该案四名个人被告以及一名案外人)等人成立武汉若某机器人有限公司(简称“若某公司”),在成立之初起便开始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研发平衡车,其产品获得行业和消费者好评。

2009年底,若某公司的上述五位股东与该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结识,并在2010年初共同出资成立东莞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机器人公司”,即该案原告),主营包括平衡车等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并签订《发起人协议》,其中约定若某公司以技术入股,同时该案四名个人被告入职东莞机器人公司并担任其核心技术人员。

201210月,四名个人被告从东莞机器人公司处离职,并另外成立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技公司”,即该案被告一),从事平衡车研发、制造和经营。2013年,深圳科技公司自主研发的新款平衡车产品开始销售。

20162月,东莞机器人公司认为,该案三名个人被告在东莞机器人公司处任职时,接触、盗取了东莞机器人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且从东莞机器人公司处离职后另外成立深圳科技公司,继续非法使用东莞机器人公司的技术秘密并用于平衡车研发、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遂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月立案调查;20168月,东莞机器人公司又就同一事由,以涉嫌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五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上列被告立即销毁、停用有关技术方案,并对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判令上列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的产品;判令上列被告在多家没提上刊登相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判令上列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该案五名被告均委托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下称“华进律师团队”)应诉。

二、争议焦点

该案的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二)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即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告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一)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首先,华进律师团队对原告和被告之间曾存在的合作及纠纷关系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若某公司早在该案原告成立之前已研发完成并拥有全套平衡车技术,且从未将全套技术转移给原告,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并不拥有该案所涉的技术秘密,不具备提起该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来源不明,而且载有这些内容的硬盘长期由原告保管掌控,存在数据被增减、修改的可能性;来源于该硬盘的鉴材内容、名称、形成时间等与原告的陈述明显存在多处不一致,与硬盘恢复数据的唯一性相矛盾,而原告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从而无法证实其提交的技术信息即为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即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明确,法院无法确定其具体内容,更无法对其主张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他争议焦点也无从论述。

(二)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即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该案一审立案审理前后,原告先后多次委托了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主张的所谓“技术秘密”信息进行秘密性鉴定,以及将声称是被告产品所用程序代码与之进行同一性鉴定,并将有关鉴定结果作为其起诉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的重要证据。

针对以上情况,被告在华进律师团队协助下,聘请两家国内权威的专业机构以及平衡车领域的相关专家出具了专业技术意见,确定了:平衡车的核心技术只有平衡算法、姿态控制算法、电机控制算法三种;硬件对象的底层代码并非核心代码,硬件底层文件会被上层文件频繁调用是一个常识,不能以此来说明是核心代码;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与被告产品所用代码中都包含的代码文件,均属因为使用相同芯片带来的相同文件,不是核心技术文件,而是硬件模块或芯片生产商提供,均为行业所知,不属于商业秘密。

另外,相关刑事案件的办案机构在调查过程中也曾对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以及被告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信息进行取证,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两者存在同一性,原告也将该鉴定结果作为该案重要证据提交。被告在华进律师团队协助下对有关刑事案件办案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详细比对,并另行委托合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公知性鉴定,证明上述鉴定意见中被认定为相同的代码事实上均来自开源代码,软件开发人员可在互联网上轻易获得,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被告也发现并向法院指出了刑事案件办案机构最初委托的鉴定机构与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为同一家,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司法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经被告及华进律师团队积极申请和争取,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后来委托了另外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却仍被发现存在未依法取证、鉴材未经验证等问题,其鉴定意见不足采信。

同时,被告在华进律师团队协助下,对原告提供的有关鉴定结果及鉴材进行仔细研究比对,发现并向法院指出了原告历次鉴定中所用的鉴材均来自于原告前工程师的硬盘,而且鉴材明显存在来历不明、内容不一致、曾被大量篡改、与原告陈述互相矛盾、甚至内容大量来源于第三方等诸多问题,从而证明原告所谓拥有“技术秘密”信息、被告非法盗取并挪用所谓“技术秘密”的主张缺乏真实性、具体性、合法性。

(三)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告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被告在华进律师团队协助下另行委托合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原告主张为所谓“技术秘密”的程序代码与被告产品所用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采用了合法、缜密的鉴定方法,证明被告产品所用代码与原告所称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不存在相同或等同关系,即被告从未使用原告技术信息,不构成侵害其技术秘密的客观要件,不存在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法院及检察机关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原告曾经试图上诉,但最终撤回了上诉请求,被告在该案的民事诉讼中获得彻底胜利。

同时,前述与该案的民事诉讼相关的刑事案件由原办案机关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后,当地检察院也明确表示,该案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正式决定依法不对该案被告起诉。

四、代理工作

在该案中,华进律师团队接手代理该案件后,对案件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紧紧围绕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论证;同时对原告股东和被告之间曾存在的合作及纠纷关系进行了详细梳理,并通过缜密举证证明原告并不拥有该案所涉的技术秘密,不具备提起该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然后,经过深入理解涉案平衡车技术所涉及的技术要点,洞察原告提供鉴定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及问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有力质疑。为否定原告主张,华进律师团队指导被告先后聘请国内权威的专业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出具了专业技术意见,并通过技术鉴定有力的否定了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同时通过委托多家权威鉴定机构,围绕该案涉及的平衡车的核心技术平衡算法、姿态控制算法、电机控制算法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的平衡车技术与原告技术存在同一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判决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东莞某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东莞某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案例评析

技术秘密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类似该案的“创业者和前东家”之间发生的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如何既充分保护“前东家”的商业秘密权,又不过度限制创业者的自主发展和技术创新空间,这是一个亟待解答的难题。该案的近四年诉讼过程以及最终判决,也许就是这个问题的一种答案。

在该案涉及到刑事及民事责任的双重风险、办案难度明显较大的情况下,代理被告的华进律师团队对案件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紧紧围绕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论证,经过近四年的努力,最终取得案件的全面胜利:刑事案件方面,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民事案件方面,法院则判决不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并全部驳回原告的高额索赔请求。此种结果在同类案件中较不常见,且在相关行业中影响较大。

该案涉及平衡车核心技术及相关源代码、算法的技术鉴定,并且与该新兴行业及新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专业性较强,在证据分析及论证方面对经办法官、双方代理律师(特别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均具有较大挑战性。华进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引入专业鉴定机构及有关行业的重要技术专家,针对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公知性及其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之间的同一性进行多次深入的、全方位的鉴定,证明原告及刑事案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多次鉴定在真实性、合理性上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否定原告主张的主张,该案可为日后平衡车乃至其他前沿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商业秘侵权证据分析、论证及结果认定提供参考。

该案涉及到创新发展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经过华进律师团队的长期不懈努力,终于赢得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也帮助四名个人被告洗脱犯罪嫌疑以及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污名,还四位优秀青年创业者以清白,也对整个平衡车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对于在创新科技行业中精准且有效地维护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以及平衡和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而言,该案可作为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参考案例。

该案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0年度业务成果奖,并入选2020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推荐学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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