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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例二:“爱康案”看专利确权与侵权联合审理模式

发布于:

2026-06-02 10:50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 民初 50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爱康公司在科创板IPO期间,遭遇深圳市XX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深圳XX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举报爱康公司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知识产权诉讼,且深圳XX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专利侵权诉讼立案材料。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智能血液管理系统”,专利号为202020671903.3(下称“涉案专利”)。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律师(下称“华进律师”)接受爱康公司委托后,迅速协助爱康公司积极应对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针对问询出具不侵权以及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中,一方面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出加快审查申请,另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进行不侵权抗辩。

该案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保护中心”)的协调下,202311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无效部”)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深圳知产法庭”)就同一专利(即涉案专利)举行专利确权与侵权的线上联合审理,这是深圳首次开展专利确权案件与侵权诉讼案件的联合审理。

20231120日上午,复审无效部的合议组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合议组成员在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庭,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深圳保护中心审理庭,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远程视频审理。审理过程中,深圳知产法庭的承办法官及技术调查官旁听审理程序,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合议组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全面调查。经休庭合议,意见一致,合议组当庭宣布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20231120日当天下午,深圳知产法庭开庭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基于涉案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的基本事实,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从司法立案到审结决定仅耗时4个月,案件处理周期大幅缩短,使得该诉讼并未对爱康公司的上市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二、典型意义

(一)该案系深圳首例开展专利确权与侵权联合审理案件,体现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格局

关于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的联合审理,最早是2018年,在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调下,宁波中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纠纷的一次联合审理活动。这种联合审理的探索和尝试,最直接的作用是确保当事人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两种不同案件中,对权利要求解释保持一致性,以及两个案件中,证据审查、采信的一致性。避免当事人在两个不同的程序中,仅从案件结果考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要求作出不一致的解释,以损害其他方当事人的利益。

专利侵权纠纷所引发的相应专利无效程序,是被诉侵权一方应对专利侵权指控的重要抗辩方式,通过专利无效来确定专利权利的有效性,是专利侵权纠纷化解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随着创新主体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专利无效程序越来越受重视,但由于其周期较长,且无法与司法诉讼衔接等问题,已成为创新主体维权的痛点、堵点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健全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提高专利侵权纠纷化解速度,发挥深圳市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与专利确权快速审查通道作用,在深圳保护中心的协调推动下,1120日,复审无效部与深圳知产法庭就同一专利举行专利确权与侵权的线上联合审理,这是深圳首次开展专利确权案件与侵权诉讼案件的联合审理。

通过开展联合审理,有效加速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化解进程,从专利无效立案到出具无效决定仅耗时3个月,从司法立案到审结决定仅耗时4个月,较普通案件处理周期大幅缩短。此外,法官直接旁听专利无效审理过程,既能直接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有益于禁止反悔原则的落实,又能借助合议组扎实的技术知识和专业的技术判断,明辨涉案专利的技术争议焦点,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节省当事人的维权周期和成本,通过行政确权程序与司法诉讼程序的顺畅衔接,提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此次联合审理是深圳首例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的有益探索,打通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司法程序衔接通道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格局具有十分典型的示范引领效应。该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及社会问题具有极高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司法程序联合审理,一方面体现节省当事人维权周期和成本的司法为民精神,另一方面更是体现国家提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创新举措,对彰显国家健全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提高专利侵权纠纷化解速度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或同类业务具有深远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二)高效协助科创型企业应对上市过程的专利侵权狙击,快速终结诉讼助力企业消除诉讼对IPO的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华进律师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确立以无效为主的应诉策略,因为若能将涉案专利无效,则深圳XX公司将丧失提起该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对侵权诉讼而言相当于釜底抽薪。

华进律师针对涉案专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发现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机械人、机械手代替体人工作业实现自动化,这是各行业的公知常识;而要设计全新的流程和相配套的软件来实现发明目的,则涉及到涉案专利的各个终端模块,其本质上是计算机程序,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功能均需要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才能实现,而计算机程序属于方法特征,即涉案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属于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因此涉案权利要求 1-4 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规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以该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华进律师在确立上述无效为主的应诉策略基础上,充分利用深圳市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与专利确权快速审查通道的作用,向深圳保护中心提出优先审查的申请,进而促成复审无效部与深圳知产法庭就涉案专利举行专利确权与侵权的线上联合审理。最终使得该案从司法立案到审结决定仅耗时4个月,案件处理周期大幅缩短,使得该诉讼最终未对爱康公司的上市进程产生影响,有效维护了爱康公司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企业因此不得不暂缓甚至终止上市进程,在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科创板中,这一现象尤为普遍。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会对企业的上市计划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妥善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企业面临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该案系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遭遇专利侵权纠纷的代表性案例,爱康公司一方面积极应对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另一方面也积极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值得拟上市企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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