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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例一:从格力诉奥克斯案看专利纠纷高额判赔

发布于:

2026-05-26 10:50


【案例基本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0

二审:广东省高级法院,2018粤民终1132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和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均是国内知名的空调制造销售企业。自2015年开始,格力公司就以奥克斯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型号为KFR-35GW/BPLA800(A2)KFR-26GW/BPLA800(A2)的两款空调机同时侵犯其七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后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认定奥克斯公司以上两型号空调机侵犯了格力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220070564.9”“ZL201220158710.3”“ZL200820047012.X的三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合计判决奥克斯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2016年年底,在上述三案还处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格力公司又发现奥克斯公司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多个电商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销售的多个型号空调机涉嫌侵犯格力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20171月,格力公司以奥克斯公司生产制造的四个型号(KFR-26GW/BpTYC1+1KFR-26GW/BpTYC19+1KFR-35GW/BpTYC1+1KFR-35GW/BpTYC19+)空调机产品侵犯格力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的实用新型(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委托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律师以及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律师(下称“代理律师团队”)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要求奥克斯公司停止实施相关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并将销售侵权产品的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该案受理后,奥克斯公司的四个型号的涉诉产品依然持续在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侵权范围不断扩大。即使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前案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生效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奥克斯公司再审申请的情况下,奥克斯公司依然没有下架该案中四个型号的涉诉产品。并且随着代理律师团队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发现奥克斯公司在售的另外四个型号的颜色和功率不同但结构相同的空调机,亦侵犯格力公司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2017927日,格力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指控侵权的空调机型号由四个型号变更为八个型号,并将索赔金额由起诉时的600变更4000万。

奥克斯公司在201577日和20151021日两次对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2016422日作出28904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了涉案专利部分有效(在专利权人于20151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89以及引用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2~1416~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奥克斯公司又于20171221日,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与28904号相同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继续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

该案一审20171010日和1125日两次开庭审理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4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奥克斯公司侵权成立,八个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和利润巨大,并综合考虑了奥克斯公司在前案判决侵权成立后的情况下,还在各电商平台上持续销售涉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全额支持了格力公司4000万元的索赔诉请。

奥克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从中国旧货市场和日本居民用户处购买的二手大金空调作为证据,以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对涉案专利构成侵权。并且,奥克斯公司上诉主张认为,一审4000万判决金额过高,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改判。在二审审理期间,奥克斯公司又2018917日,2019318日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作出与最早的第28904号相同的无效审查决定,继续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

后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关于奥克斯公司侵权成立以及赔偿格力公司4000经济损失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了奥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后,奥克斯公司在该案执行阶段,再次于2019115日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以涉案专利存在无效可能性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但均未获支持。2020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款支付给格力公司,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截至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奥克斯公司共对该案专利提出13次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5维持有效的决定(部分撤回、部分合并审理,因此作出的书面无效决定书为五次),当时13次尚未出结果。二审后,奥克斯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了奥克斯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办案体会

(一)专利权稳定,是专利维权的基础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而言,在原告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后,被告往往会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稳定性问题是始终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少知名的高索赔专利纠纷案件,终因涉案的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被法院驳回。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的数据,在2020年,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6.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53.3%,实用新型专利占47.1%,而发明专利为30.6%

具体到该案中,奥克斯公司在2016-2019年期间,共对该案专利提出了12次无效宣告申请。其中,有7次,奥克斯公司撤回无效请求又重新组织证据提出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前后做出5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依然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如图4-4所示。


4-4 相关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无效程序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第二战场,原告和被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作为原告一方,需要在发起专利维权行动之前,对专利做好充分评估。如果有足够专利储备,针对同一侵权产品,可考虑以多件专利同时起诉。

(二)为专利权争取高判赔,才能真正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贡献上,如果企业投入大量研发经费而获得的专利技术不能带来市场竞争优势,不能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长此以往,必然会削弱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在提起专利维权诉讼之后,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由于诉讼周期长、获赔经济损失低等原因,时常使得专利权人处于赢得了官司却输掉市场的境地。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权利人一方应当尽可能就己方损失及对方获利进行积极举证,为专利权争取高判赔,才能真正遏制侵权人的不正风气,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助力自主研发型科技企业不断深化发展,让知识产权形成良性循环,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办理应审时度势,顺应“知识产权严保护”背景

格力公司诉奥克斯公司的系列案件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集中在2015~2016年,适逢中国知识产权“严保护”大势欲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重要文件,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各界纷纷谋求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逐步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多项法律规定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出台,引入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判赔标准,并完善“举证妨碍”制度,为专利权人开启了“知识产权严保护”时代。

案审理的推进与“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形成相辅相成,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团队提出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并主张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并通过数据计算的方式为法院作出高额判定奠定了基础。同时,两级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也具有一定前瞻性,体现了知识产权类案件专业化精细化的审判风格,最终使得该案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应与社会效应。

(四)灵活运用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形成线上与线下的维权联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产品的销售规模、会计账册等财务信息往往由被告一方掌握,权利人在主张赔偿时往往难以举证被告方的侵权获利,法院在裁量判赔数额时亦常因缺乏参考依据,无法给予原告一方有利保护。在该案中,格力公司以公证形式向法院提交被诉产品在京东商城、天猫等电商平台的大量销售数据记录,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基础数据,最终获得了审理法院的认可。

同时,随着《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落地施行,电商平台责任立法渐趋完善,电商平台配合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也为权利人利用电商平台进行线上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电商平台配备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对侵权方的相关产品进行下架投诉;另一方面,权利人也可以积极搜集侵权方相关产品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进行公证固定,作为侵权方实际获利证据在诉讼案件中主张。

三、案例解析

该案从2017125日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至20198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经历了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格力公司、奥克斯公司双方的律师团队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双方最为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格力公司主张的4000万索赔金额是否成立,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主要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对格力公司的高额赔偿主张作出认可判项。

(一)关于“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直存在原告关于损害赔偿举证难、判赔低的问题,格力公司和奥克斯公司在前几起专利纠纷案件中,单个案件的酌定判赔金额均在100万以内,并未有效遏制奥克斯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20164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该解释第27条规定关于举证妨碍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压力。该案中,格力公司为了证明奥克斯公司的侵权获利,提供了两套相互独立又相互印证的“侵权获利证据”。

第一套是八款涉诉产品在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上的销售数据。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团队从立案前取证阶段至二审判决前,定期对八款涉案产品在京东和天猫上的数据做了公证证据保全。被诉产品销售额的不断增长,不仅反映出最终高销售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同时向法院直观地展示了奥克斯公司是如何放任侵权行为不断地一步步扩大。

第二套是上市公司数据服务奥维提供的统计报告,该统计报告显示了八个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自2016上市20174月的销售总额,通过第三方统计平台向法院提供了较为客观的销售数据。

格力公司在提交被诉产品销售证据之外,又基于上述司法解释(二)27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责令奥克斯公司和晶东贸易公司提供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原始财务账簿信息。虽然奥克斯公司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信息,但是晶东公司作为京东商城自营产品华南地区的销售单位,提供了奥克斯公司涉诉产品在华南地区的所有销售数据。根据晶东贸易公司提供的数据,所推算出的八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全国销售总数和上述格力公司提供的两个证据材料所计算取得的数据基本相同,该数据最终获得了法庭的认可。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

该案中,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团队主张结合第三方商业平台数据、电商平台数据、相关行业利润率、专利贡献率等数据科学合理计算赔偿数额。

格力方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在“京东商城”平台上的销售数据,和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公司“奥维云”针对涉案产品的统计报告,推算出被控侵权产品在线上的销售额至少达到13.76亿元,根据同类企业格力公司、美的公司年报数据,空调机产品的利润率应不低于10%,足以推断奥克斯侵权获利巨大。在被告奥克斯公司掌握与侵权获利相关的财务账簿资料而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依据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侵权获利计算,综合考量侵权获利金额、侵权主观恶意、专利技术贡献率等因素,一审和二审均全额支持了原告400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诉求。

(三)关于“侵权主观恶意”的认定

格力公司曾在前案诉讼中起诉奥克斯公司侵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案经一审、二审,认定了奥克斯公司侵权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奥克斯公司的再审申请。奥克斯公司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自身的侵权事实应十分清楚。奥克斯公司作为与格力公司在空调生产上的同业竞争者,在前案生效判决作出之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大量制造侵害格力公司的同一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再次侵害格力公司的同一专利权。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必须被遵守,生效判决必须被尊重。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在先判决的义务。格力公司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依法享有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排他权利,有权对任何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宣告程序,格力公司在该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任何主体都有义务避免实施侵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不能以自身对专利权效力的质疑对抗国家法律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在前案生效判决作出之后,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作出之后,奥克斯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利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主观意图明显,对此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根据格力公司提供的同类空调企业上市年报披露的利润率情况,推算奥克斯的侵权获利,并综合专利的价值贡献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给予了全额支持。该案虽然没有在判决书中明确使用“惩罚性”的概念,但是判决书中“即使判定的赔偿数额高于侵权人因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实际获利,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内容,已经在实践中体现了“惩罚性”。由于该案发生在相关惩罚性法律法规生效之前,该案判决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体现到司法实践中。

该案系迄今为止家电领域判赔数额最高的生效判决,被认为“家电行业最贵侵权案”,判决犹如一记警钟,警醒企业自主创新也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恶意侵权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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