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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含义也可大相径庭!一审法院认定“科大讯飞iFLYTEK”与 “科智讯飞”不近似

发布于:

2023-03-10 18:39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20日,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在第9类“考勤机,量具,秤,放映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灭火设备,报警器,眼镜,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第45579718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后经复审依然维持商标局驳回意见。2021年5月,华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客户委托,针对商评字(2021)第78466号关于第45579718号“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第29543468号“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仅个别汉字不同,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结果

2021年11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16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可了原告的观点,对被诉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适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处理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案件,排除情势变更因素,该类案件的维持率也是最高的。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对商标相同近似与否的判断上基本趋向一致。那么,如何“找不同”,就应该是此类案件原告方的头等大事。就本案而言,原告为了向法庭展示彼此商标之间的差异,选择从“技术”上和“体力”上进行突破。

在“技术”上 通过对诉争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拆分,重点梳理“科大”一词,论述其在本案语境下所具有的相对固定含义和明确指向,同时借助类案检索技术,匹配出两篇类案判决,附以佐证。

在“体力”上 主要发力在证据收集整理方面,虽然“科大讯飞”一词已经“自带光环”,但依然需要围绕“科大讯飞”为客户企业字号且其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这两个维度进行证据收集,“证据为王”在任何案件中都是适用的。

为此,在客户的通力配合下,代理团队又收集整理了25份有利证据加以补强

综上,本案中,华朗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不但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充分论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以在先类案判决、原告高知名度等相关证据相辅,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接受了代理团队观点,作出了撤销被诉决定的一审判决。本案是华朗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代理的又一起行政诉讼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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