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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连载③ |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该如何适用

金铭

发布于:

2023-06-28 16:48

来源:

华进专利事业群


摘 要

在上一篇《系列连载② | 在我国,等同原则为何至今未被引入专利法》文章中,作者分析了等同原则在我国现阶段专利侵权判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学术界在现阶段也并未给出适当的解决方案,但随着专利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等同原则的适用标准需要得到明确。

在最后两篇文章中,作者将开始思考等同原则改善的途径的方法。本文为系列连载第三篇,四期连载后完整版内容可在公众号内获取。


>>> 一、申请人已被赋予充分的权利请求空间
专利权是一种私权,私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权利[4],因此,专利申请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依法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将其发明创造内容自愿地记载于专利申请文件中,这里的“自愿”体现在:申请人可以自愿地选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希望披露并获得垄断性保护的发明创造内容,也可以在权衡利弊后选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记载不想披露而是希望获得保密的发明创造内容。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只要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创造内容符合专利法的保护客体,申请人便能够在专利申请阶段自愿地记载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法并没有作出法律上的限制,法无禁止即自由。
换而言之,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实际上可以充分自愿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发明创造的内容,相应地,申请人依据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创明创造内容,也可以自愿地请求其所期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法律赋予申请人的这种自由可称之为权利请求空间。
总而言之,在专利申请阶段中,申请人已经被赋予了充分的权利请求空间,基于充分的权利请求空间,申请人实际上能够将其在专利申请阶段所想到的所有发明创造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全部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并依据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确定首次请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二、赋予一定的权利VS受到相应的限制
正是因为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已经被赋予了充分的权利请求空间,遵循自愿原则充分自愿地记载了发明创造内容,并基于记载的发明创造内容请求其所期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以,申请人也理应受到这份专利申请文件的限制——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以,专利法规定了,当申请人首次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后,在后续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都会受到起初记载范围的限制。
同样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当申请人获得了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后,后续即便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也不得超出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换而言之,申请人基于自愿原则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请求了其所期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后,就相当于主动划清了自己的权利和公众的权利之间的权利界限。由于这个权利界限是申请人自愿、主动划定的,所以申请人也理应受其约束,在这个权利界限内,申请人只能够让渡权利,即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不能够扩大权利,即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基于全面覆盖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据此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专利权,而不借助于等同原则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申请人而言也并非不公允。


>>> 三、或可考虑以公开换保护的精神为指导
专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达到此目的首先需要积极活跃的发明创造,并使发明创造的成果迅速为公众了解,使发明创造得到广泛地应用,因而专利制度相应地确立并遵循了“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可以引入公开换保护原则的精神作为一个考量的角度。
公开换保护原则,是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尚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程度,申请人以此为基础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性排他保护,取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合理收益。
简而言之,专利制度能够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而激励人们的创新热情。
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应以发明创造做出的技术贡献为界限,以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衡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程度的合理收益,符合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发明创造所带来的技术贡献,那么超出的权利部分理应不被赋予专利权。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不断发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将我国从一个“知识产权大国”建设成为 “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申请人对专利权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尤其是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专利申请工作,体现出申请人对于专利权逐渐展现愈加谨慎和重视的态度。
所以,申请人在已经被赋予充分权利请求空间的基础上,通常情况下都会尽可能地争取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除非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另有所考虑),获得更大的垄断性排他保护,不会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公众,这符合申请人的利益,否则申请人也不会借助于专利制度获取垄断权。
基于利益的驱使,申请人在请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中,通常会具备较高的谨慎态度,且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申请人也理应具备较高的谨慎态度。
由于申请人基于自愿原则,已经被赋予了充分的权利请求空间,而且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的谨慎态度也在逐渐提高。因此,申请人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内容,基本上已经是申请人在首次请求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理应能够想到的所有发明创造内容。
换而言之,申请人首次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内容,基本上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在首次请求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对相应领域内的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的技术贡献。基于申请人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的技术贡献,认定权利界限,并以此权利界限获得相应的合理收益,对申请人而言公平合理。反之,对于申请人在首次请求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没有想到的发明创造内容(包括没有想到的其他可替代的发明创造内容),甚至是自愿放弃记载或自愿放弃请求的发明创造内容,即便不将该部分权利纳入专利权的范围中,转而将相应的权利赋予公众,也并非有失公允。
总而言之,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被赋予了充分的权利请求空间,基于自愿原则请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能够体现出当初申请人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技术贡献,符合公开换保护原则。倘若在此基础上扩大申请人当初自愿请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则必须要基于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若贸然主观性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容易超出申请人当初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作出的技术贡献,那么就具有违背公开换保护原则之嫌。
因此,倘若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贸然引入等同原则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赋予申请人请求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没有包含的权利,未免对于申请人过于优待,相应地对于公众也略显不公允。
所以,全面覆盖原则理应作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不二法门,等同原则虽然具备引入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正当性,但是,等同原则的辅助性(或补偿性)功能应当在现阶段的专利侵权判定中进行严格的限制。
[4].论等同原则及其考量因素.王为.产业创新研究.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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